今天财务软件下载网站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的会计实务教程,这篇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为您讲解了在会计实操中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用是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项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为此项费用全年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全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你若超过,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共发生10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列支8万元。由此: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 = 10 - 8 = 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 = 10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 102 * 33% = 33.66万元
借:所得税 33.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66万元
注意,题中所说的“不做调整”是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10万元)超过税法规定准予扣除(8万元)的部分2万元,无需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除非企业会计账面帐务处理发生差错以外,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依据税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各项纳税调整事宜,均无需调整会计账务。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交所得税,仍应当计入、调整会计账务。
这就是“会计与税务相分离”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当汇算清缴结果与该年度已经确认入账的“所得税”费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数额无法再计入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中,而只能计入汇算清缴时年度的会计账务中,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正文例子为例,假设“当年”为2006年,汇算清缴工作在2007年进行,且汇算清缴时,2006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在汇算清缴前,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已经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者权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则:
应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 33.66 - 33 = 0.66万元
由于2006年度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该需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无法再计入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只能计入2007年度的会计账务中,相关会计处理为(原正文列示的会计分录,在这里不适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66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66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涉及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还需追溯调整,这里就不再列示了)
另外,需要注意,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需进行调整,即:
“应交税金”项目:增加0.66万元
“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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