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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其实在税法中有规定,小微企业的月度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都可以享受这个福利政策。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小微企业免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 201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如何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时不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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