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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明确几种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
一、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以前称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三、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
1.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不适用于该政策。
以前,如果转移房地产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转让方可以适用暂不征税政策,现在明确不可以!
2、申请该政策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增加。
除了财税〔2015〕5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外,增加了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3、明确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概念的解释。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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