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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近日,有从事养殖的企业财务总监致电笔者,问:营改增后,农民及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不免增值税?笔者一愣——营改增后,光听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没听说出租也免呀?而财务总监言之凿凿地说在营改增前就免营业税。笔者经过一番研究,终于得出答案——营改增后,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解读】本条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2号文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知道了36号文出台此规定的背景,笔者又在网上搜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简称82号文)原文如下: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82号文规定可免征营业税的是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那从事养殖的企业算不算是农业生产者呢?百科词条: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又如何定义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结论:营改增后,农民及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那租入的土地使用权营改增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由于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应计入租入方的“无形资产”,而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根据租入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支付租金时,应借记 “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出租方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摊销时,根据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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