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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外债利息的所得税
我公司有一笔外债借款(向香港公司借入),金额为50万美圆,资金提款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年利率为4.5%,经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止应付利息为美圆22500(外管局和我们的计算一致),按汇率7。872计算折人民币177120,按税务局要求我们预交10%的所得税人民币17712,但在外管局核准时外管局说我们少交所得税,他们的计算如下:500000*7.872/(1/1.17)*4.5%*10%=20715.79。我们向税务局咨询,税务局也表示不理解。1、问到底哪种算法正确?2、问向香港付息时为何只能付汇美圆22500*0.9?
1、根据您提供的计算公式,我们认为外管局计算的预提所得税有误,由于您单位支付的是利息的预提所得税,所以计算公式中不存在17%的比率。正确的处理应该是您单位应代扣代缴该项利息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500000×7.872×4.5%×5%=8856(元);预提所得税=500000×7.872×4。5%×(1-5%)×10%=16826.40(元);应抵扣代缴的税合计=8856 16826.40=25682.40(元)。
则您公司实际支付给境外贷款公司的款项=500000×7.872-25682.40=3910317.60(元)。
2、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场所、办事机构的,应该对其在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两项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你单位属于是扣缴义务人,您单位在支付利息时,应该将代扣代缴的税款扣下缴纳给税务机关,所以实际上您单位支付的利息是22500美元,但是具体在支付款项时,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扣除了税金后的金额,并不是22500美元,对于差额就是应纳的我国的税金,实际上由您单位缴纳给我国的税务机关。
外债息是否需要上缴营业税?
企业之间的利息需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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