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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为员工提供福利可否税前扣除
一、企业年终尾牙聚餐和年终晚会,产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中秋晚会并发放员工礼品,产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此情况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处暂不说明)的处理,同时应区分赠送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放礼品给员工,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同时企业将货物当做福利发放员工,则应按照福利费的标准在税前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赠送的对象为客户的(买一赠一除外),也在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同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如企业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则不视同销售货物,但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企业赠送的对象为客户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畴,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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