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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去年的经济业务,对方已开了发票给企业,由于企业在去年未作账务处理,今年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是否可以?
答: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提示:鉴于上述文件,要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待,如果属于上述业务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如果属于成本项目,要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计入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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