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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个财务工作者来说,进项税额转出应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那么你知道企业为什么要进项税额转出吗?又是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呢?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想要理解进项税额为什么转出,先要理解进项税可以实现抵扣的原因!因为这些商品和劳务经过经营可以实现更大的价值,从而产生更大的销项税,增值税是就“增值”部分需要纳的税,不抵扣的话,就把税交多了。但如果这些商品和劳务之后不能产生销项税了,那么它们附带的进项税怎么能允许你抵扣呢?!如果前期由于情况不明已经抵扣了怎么办?进项税额转出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一种账务处理,购进商品或服务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哪些情况下,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在购进商品或服务时并不了解以后的用途,不知道是否不能抵扣,所以就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后期用于那些税法上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了,那么会计上就需要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进项税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1)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或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相当于最终消费了,那么在购买这些商品时不允许进项税抵扣就足够了,因为已经是最终消费了,不会产生增值,视同销售也没有意义。而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最终消费,企业不仅是消费方还是商品提供方,其采购材料到商品成型中间有很大部分的增值,这部分需要交增值税,所以要视同销售,且允许抵扣进项税。
(2)对于外购商品或劳务:应根据购进商品或劳务是产生增值活动来区分。如果进行的是外部商业活动(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属于最终消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则属于进项税不予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账务处理,但是又是由于税法规定购进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造成的,所以与增值税的计算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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