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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运费同企业日常购销活动息息相关,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运费并入销售额是否需要价税分离?支付运费的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应按何种比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收取或者支付运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许多财务人员来说,运费的及会计处理问题,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一、销售额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销售方负担的运费,如果通过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来回收,而不单独收取运费,则所负担的运费通过提价已经并入销售额中,不必单独处理;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井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费后不单独向购买方收取,则取得运输发票后按照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之和(以下简称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其余作为销售费用。
支付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有四:一是所运输的货物(不包括自用的应征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取得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三是准予计算进顶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进项税额。
二、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售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达购买方,同时先由销售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售方垫付的运费,对销售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由于销售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征收增值税,但代垫的装卸费等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方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存款;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买方支付运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金额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乙,甲企业在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后,收取货物款项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运费1170元(包括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下同),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时,借记应收账款1170元,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收到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元,贷记应收账款1170元。乙企业收到运输发票并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1088.1元(1170-8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无(1170×7%),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
(二)不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代垫运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销售额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作为收入处理。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可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收取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
当销售方销售货物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输发票时,按照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销售方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7%)×17%;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3%)×13%;销售适用简易办法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固定资产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4%)×4%÷2;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二、(一)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例2: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在向运输单位支付1170元的运费后,运输单位将运输发票开给甲企业,甲企业除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物价款外,还开具1170元的普通发票给乙企业,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时,借记销售费用1088.1元(1170-8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元(1170×7%),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000元(1170-1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元[1170÷(1+17%)×17%].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例1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三、混合销售行为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可以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收取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
当销售方混合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7%)×17%;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3%)×13%;销售适用简易办法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固定资产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4%)×4%÷2;销售免税货物收取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运费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二、(一)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例3: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不舍税)300000元,运费1170元,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当与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35217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1000元[300000+117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70元{[300000+1170÷(1+17%)]×17%}.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301088.1元[300000+1170×(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81.9元(300000×17%+1170×7%),贷记银行存款352170元。
四、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4:甲生产企业主营货物销售,兼营运输劳务,甲企业为乙工业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单独收取运费,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乙企业运费5850元,开具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销售货物外兼营运输劳务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585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5850元;核算运费应纳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175.5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75.5元(5850×3%)。如果未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2340元,其余运费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3510元(5850-2340)。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585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5510元[3510+234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元[2340÷(1+17%)×17%];核算运费应纳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度附加105.3元,贷记应交税费——应变营业税105.3元(3510×3%)。企业因未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多缴纳税款269.8元[(340+105.3)-175.5],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5440.5元(5850-40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9.5元(5850×7%),贷记银行存款5850元。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因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这里指购进货物取得合法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例5:甲企业上月购入原材料一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价款20930元(其中930元为购进时计入成本的运费),本月因管理不善致使该货物全部毁损,本月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470元[20000×17%+930÷(1-7%)×7%].甲企业结转毁损材料的损失时,借记待处产损溢24400元,贷记原材料2093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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