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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的涉税账务处理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本文数豆子就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的涉税账务处理
新7号准则下,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和关联交易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量的关键考虑要素,鉴于新准则的可靠性,审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应加强监督、加大处罚力度,从准则外部保证准则实施的恰当,防止利润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而税法上对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则按计税收入处理。二者之间在流转税方面处理的差异值得财务管理者注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会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本文主要讨论公允价值下的涉税处理。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其计税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此处,换出货物的市价等同于新准则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的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定的基础,因为含税价等同于市价。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生产的库存商品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假设甲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以甲公司为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旧准则是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作为“利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88.0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1.97万元
视同销售的税法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销售”本为财务会计用语,意指经营者发生出售货物(产品和商品)、出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并且获得相应的货币与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视同销售”属于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在发生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或提供劳务的业务时,不能同时满足确认“销售”成立的五项条件,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置该项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为“销售”,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
如上所述,“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产生的。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由于各税种的规定存在差异,故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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