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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单位是一家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为当地政府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单位,我们的纳税税目应该是文化体育业还是其它服务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贵单位所说的“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为当地政府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业务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规定,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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