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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个体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增"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案例】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 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20 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 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餐饮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 000÷(1+3%)=19 417(元)。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最新政策: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延长至2020年底!
有以下2点特别需要注意: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分别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诸位朋友,请看清楚这个用语:"分别享受"!
2.该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案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5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4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月租金收入0.4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根据政策规定,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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