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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库存材料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及案例解析?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库存商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这是因为试点纳税人在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已经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或者作为进项税额留抵等待抵扣,所以新的核定办法实施后,必须将其转出,否则会造成进项税额重复抵扣。
【案例解析】
若经过计算,上月初库存原材料及半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8000元,则记录如下:
借:原材料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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