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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会计分录如何写?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到上述财政性资金,视为政府补助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或非本期费用相关的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或费用实际发生时,转入当期损益.与费用相关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呢?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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