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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综上所述,小额零星支出仅指企业支付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每次(日)300-500元,且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20000元的费用。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
1、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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