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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一家美容服务企业,平常会给顾客发一些代金券、优惠券,顾客下次消费时可直接抵减相应金额,还有一些消费积分抵现金,在确认收入的时候这部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回答:根据描述,贵单位在日常给顾客发代金券、优惠劵、消费积分抵现金,顾客凭有效代金券、优惠劵在下次消费时,可以抵减代金券相应的金额,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权利,同时顾客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是一种促销的手段,既没有赠送实物,也没有赠送服务。因此,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文和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贵司的代金券和优惠券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服务时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贵司没有按照销售折扣处理,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相关法规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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