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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三流合一和虚开
(一)“三流合一”
所谓“三流合一”又称“三流一致”,是指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应当统一,即一张发票上的收款方、发货方、销售方应为同一主体,而付款方、收货方、购买方也应为同一主体。
(二)“虚开”
所谓“虚开”指的是虚开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但通常特指虚开专票)。
“虚开”其实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达到不纳税或者使用更低税率不正当得利,除了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外,还能虚抵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对犯罪分子来说是非常诱惑的,也是国家税收的巨大损失。
我们常说的虚开发票,在法律上有以下四种具体行为方式: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流合一和虚开的关系
严格来说,三流一致与虚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现实是无论税务机关还是企业税务工作者,通常将“三流不一致”作为虚开的一个判断依据,而如果被认定为为虚开,纳税人不仅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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