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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2007年底新成立的房产公司,全部权益性投资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在所得税征收管辖方面,当地国税局与地税局存在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03号文件,我们公司所得税征收究竟是地方税务局征管还是国税局征管?
答:如何划分主要看你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06]1号文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第001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如果符合该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机构征收。如不符合该规定,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同时国税发[2006]103号第一条强调,《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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