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财务软件下载网站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的会计实务教程,这篇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为您讲解了在会计实操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明确的不动产分年抵扣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不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公告明确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方法。
【第一条与第二、三条精彩细腻的解读文本】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 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办法》作为 3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在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将 36 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 36 号文件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便于税 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的解释说明,以增强政策 文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 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 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 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解读】
本条是为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对纳税人 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什么情况下要分 2 年抵扣,什么情况下不需分 2 年抵扣。这里的不动 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 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 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第三条 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
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 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解读】
“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主要用来归集和核算企业建设、改造不动产的价值,需要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项目很 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在《办法》制定过程中, 我们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 2 年抵扣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 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一)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 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 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也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113 号)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 径统一起来。113 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 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 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同样将 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 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 筑材料等一样,分 2 年抵。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进项税额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以上就是 www.cwrjxz.com 为您整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的全部内容,希望在您学习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如何解读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帮助。
转载声明:本站发布文章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