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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是什么

admin2020-09-04430

今天财务软件下载网站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是什么的会计实务教程,这篇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是什么为您讲解了在会计实操中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是什么。

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是什么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 简易计税方法

1. 销售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 发生折扣折让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怎么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如果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开票就可能属于“虚开发票”,而这个“发生应税行为”不必须是已经发生,如果是根据合同规定即将发生或者未来确定会发生也可以算是“发生应收行为”,比如: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你对这个简洁的定义还有异议,认为它不足以确定实际工作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文件来具体地确定各种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有关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销售应税服务、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划重点:是机构所在地不是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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