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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推广活动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推广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属于宣传推广费,按规定可以在收入额的15%以内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给客户安排酒店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活动,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和收入的0.5%孰低税前扣除。
赠送的礼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企业赠送礼品给客户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礼品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此外,企业赠送礼品给本企业员工以外的个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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