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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需要。由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得对于福利费、 、抚恤金、救济金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分别指的是什么呢?
福利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所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提留而来。
救济金: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而来。
以上所说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55 号 ) 第一条的规定可得:
指的是因为某些特定事件/原因,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遇到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将依法支付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从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其依法支付生活补助费。
综上所述,对于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救济金性质,那么除了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外,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是企业支付,则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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