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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
按照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发票类型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处理方式
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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